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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場域中的權利與權力:中學生的奇幻世界

  國高中的中等學校校園,一些令人注意到的「權力」現象:校方規定,同學一早到校即應交上手機,保管至放學時發還;同學間不能談戀愛,「通常」指涉男女同學間,不知是否意下認為「同性間不加禁止」?不太清楚;不能穿帽T,理由是「帽T很容易戴上頭去」(顧名思義),會讓同學趴在桌上睡覺,這當然是不能允許的;如果當天有體育課,不能直接穿體育服到校,而是必須另外帶來學校換,體育課結束,必須立刻換回原來的制服,「因為紀律」;天氣再冷,制服都必須穿在「最外頭」,不管同學當天穿多厚的毛衣或內裡,如果穿厚外套,要不想辦法穿在裡面︱而這幾近毫無可能,要不就拿在手上,至少通過校門口時不准穿上,「也是考量紀律」;只能穿皮鞋,不能穿運動鞋上學,允許穿運動鞋的時候,必須「純白色」,校規甚至定有鉅細靡遺的「裙子應至少至膝蓋什麼位置」、「襪子必須高到腳踝以上什麼地方」等條文規格。

  這些繁瑣無比的規定,直接挑戰校園中的權力-權利的關係:學校當然是教育場域,既稱教育,就應該符合教育本質、需求、性質與邏輯,而非假借教育之名,僅行運用赤裸權力優勢地位之實。如果說,連作為傳統最堅實、最難以撼動之特別權力關係的場域|監獄,受刑人都能享有一定的權利保障,則更毋庸說時至二十一世紀的當代,標榜學生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、人格發展權的教育空間,種種的權力運用,都必須站在學生的權利角度上,教育之目的性主軸下,得到毫不含糊的合理化,不是侈言或空談「愛心」、「為學生好」、「升學考試最重要」,作為一切含糊的藉口。當代法治社會,人民權利保障,只有站在如此基點,才能穩定而正確的看待爭論問題,例如發生在校園內的這些。

  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觀察,學生同屬人民,自享有一定的權利,毫無疑問,除非來自於法律規定或契約明定,在一正當且合法的目的下,基於某種法律關係,不是不能有一定的限制,但重點是:必須符合這個領域與範疇的目的,而且目的本身必須合法且正當,當然也不能逾越比例原則,做過當或顯失比例的干預,同時,經常被誤解的是,在此情況之下,學生擁有某種權利是原則,基於正當教育或其他目的加以必要範圍內的限制,是不得不的例外,而非倒過來說,在學校空間領域內,限制學生權利是原則,除非校方特別容許學生做什麼,這個叫做例外,如此的理解將混淆校園內人權保障的基本出發點,也會導致在個案上法律適用的不穩定,徒生困擾,必須清楚加以辨明。

 

  學校作為一教育場域,自然有其「規則與秩序」要求,沒有問題,但所有涉及到學生權利之限制,都必須通過正當且合法之教育規則與秩序內涵的檢驗,而且是毫不含糊的、不帶權力威嚇色彩的、立基於平等且富說理的運作方式,如此才能使學生理解、信服、進而內化地遵守或甚至捍衛,要知道,正當之教育規則與秩序的要求與履行,本身就是一教育與社會化學生的過程,對學生畢業後之社會行為影響深遠,這不啻為教育本身的宗旨。換言之,如果不求學生理解、不必任何信服,只要透過威嚇與制裁強制對方遵守,形塑的不會是獨立自主、勇敢真誠的人格,而是畏縮或人格分裂式的養成,不分青紅皂白的服從權威,甚至不敢說出內心的真話,蒼白而悲戚。個人當然不是教育學專業,但不禁要問:如此這般,是否也能叫教育?美國小學生,每個人朗朗上口的話:This is my right, garanted by the constitution -這是我的憲法權利,憲法保障我的;我們的學校格言呢?我們的學生教條呢?難道希望叫做軍事紀律般的秩序與服從、不能思索與挑戰的遵守與禁言嗎?

 

  如果能接受這樣的觀點,很多校園中的規矩與禁制,就比較容易理解其問題所在:如果要的是同學不在上課時講手機,擾亂上課秩序,何須一早到校時接近沒收式的保管?除了保管,別無他途可想,因為校方之「教育手段」已黔驢技窮?如何能預先禁止「情感作用」,例如不准談戀愛?更可笑的是聽聞以「避免懷孕或干擾課業」為正當事由之說法,前者規避性教育、後者根本牽拖誤導,如果「感情關係內的互動」也應是教育的一環,教育工作者的想像力只及於禁止有感情?同學上課趴在桌上睡覺,姑不論是否應該禁止,所以元凶是帽T?帽T入人或使人於睡、干擾破壞秩序?衣著的規範,裡裡外外,要的是權威,還是理應出自教育的關懷、慈愛與同理心?有些學校容許有體育課之同學,直接穿體育服到校,其他不准之學校所為何來?數大就是美、集合全員海天同色的「教育美學」?尺寸與距離的規範,是要訓練同學精準之計量、嚴格之規格控?

  學校與教育,做為社會的次領域,當然無法逃避整個社會的進展與變遷。這是個需要正當化的社會,哲學家這樣告訴著我們:社會的規範,對於權利的對待與限制,權力的行使與選擇,都需要正當化,每個人都有一要求正當化或合理化的權利(Right for Justification),這些事物,不能單純訴諸權威、來自於施予制裁的威嚇,或是基於某種道德、倫理、崇高目的或甚至信仰,叫人臣服,說只能遵守,不能挑戰與質疑。如果堅持如此,至少,我們必須這麼說,它不能再稱之為教育,只能是某種形式的訓誡或管控,不必也不能再美化。

  教育場域中的權利與權力,存在於台灣許多中學生的奇幻世界中。漢娜鄂蘭說:政治之目的,在於追求自由;容我剽竊說:教育之目的,在於培養追求自由之人。許多的學校規定與秩序要求,真的到了必須一一檢視,重新回到教育本旨的時候了,為時仍不晚。否則,如容認某些乖張措施繼續下去,吾人的教育,不是變質為反教育,就是淪為學生們人人訕笑、且只能個個遵從的人格分裂,不論它是什麼,都無所謂,只是不能再叫教育。

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

美國小學生,每個人朗朗上口的話:This is my right, garanted by the constitution -這是我的憲法權利,憲法保障我的;

我們的學校格言呢?我們的學生教條呢?難道希望叫做軍事紀律般的秩序與服從、不能思索與挑戰的遵守與禁言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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